《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章程》

2020-05-06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中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福田中学一以贯之的治校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是福田中学恪守不渝的办学宗旨;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五育融合育人体系,是福中人永恒不变的教育追求。

第四条  学校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英语表述为:“Shenzhen Futian High School”;学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98号;邮政编码:518033;官方网址:www.szftzx.net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高级中学;学制:3年。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让幸福教育塑造幸福人生;学校办学目标:办有智慧有温度有灵魂的湾区最美高中,育会学习、有思考、能担当、善创造

的时代创新人才。

校训一切为了祖国

校风:崇 求是

教风:守正出新  好学力行

学风博学 审问 慎思 明辨 笃行 

第七条  学校校徽:体现校训精神内涵和现代高中理念。有鲜明的办学特色、象征性和时代性气息。 图案中是一个飞鸟图案,象征着大鹏展翅,寓意福田中学和深圳特区一同成长,同时,也是福田中学汉语拼音首字母“FT”。飞鸟前方红色圆形代表太阳,图案主色调为绿色,象征福田中学的生命活力。校旗图案由校徽、深圳市福田中学及英文标识组成。

校徽图案如右:

 

 

 

 

 

校旗图案如右: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学校隶属于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由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举办并直接管辖。

第九条  学校举办单位可以根据福田区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统筹开展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并进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教育督导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二)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三)管理学校党委、行政、工会组织及干部人事的任免;

(四)核定并拨付学校的办学经费;

(五)管理学校的学生学籍、招生工作、业务督察及升学考试;

(六)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十一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学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二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副书记1名、委员5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十四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校长3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十五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十六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  党组织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九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教学处、德育处、安全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及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教育教学部门,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学校党办、德育、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二十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通过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组成,其中,评聘委员会校外专家占比,按照不得少于1/3执行。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在人员结构上应兼顾老、中、青年教师,并兼顾不同学科。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学校可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方有效。

二十五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二十  学校设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英文是全体学生的必修科目,意大利语是意大利美术班学生的必修语言。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群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  学校依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六十  学校应当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六十一  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六十二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  学校校长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六十六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十七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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